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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博物館數位圖像影音資料使用申請規定

105/3/18依第二次數典會議後修改版
105/04/21數典委員會修改通過

 

一、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所內與所外人士或單位使用本所博物館典藏之數位圖像影音資料,特依據本所數位典藏管理與使用要點及施行細則訂定此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數位圖像影音資料,係指本所博物館典藏且版權為本所所有之藏品與田野影像、本所所有或共有版權或取得授權之田野影音資料(以下簡稱本館數位資料)。
三、 申請使用本館數位資料者需於本所網站下載申請表,詳細填列以下五項目,並依申請人與申請用途檢附公文或企畫說明,否則不予受理。
1. 申請人基本資料,如為機關團體申請,需檢附公文。
2. 申請用途屬商業目的者,需檢附企畫書;屬非商業目的者,需檢附說明。商業與非商業目的使用範疇界定,請見本要點第九條「收費規則」。
3. 申請數位圖像影音資料清單。
4. 數位圖像影音檔規格。
5. 申請人簽名。
四、 申請本館數位圖像資料之檔案規格、數量及交件時間,由本所視授權及藏品情況行使同意權。因本所行政作業流程,請至少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五、 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申請者須辦理繳費並簽署「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六、 數位圖像影音資料僅限一次性使用,不得轉作他途。如需移作他途或再次使用,須另案申請。
七、 申請者使用已獲授權之本館數位資料時,須標註其藏品採集者、圖像拍攝者或影音錄製者姓名,並註明來源為「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數位典藏」。學術性文章及書刊或影音出版申請使用,數量不得超出該書刊圖片總量三分之一為原則。若有出版成品,發行後應寄送兩份予本所博物館存參。
八、 如有違反以下任一情事,本所有權隨時終止使用。除已繳交費用不予退還外,兩年內並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數位資料,本所將視情節,請求賠償並
依相關法令追訴之。
1. 未經本所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2. 實際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3. 使用本館數位資料未敘明來源。
4. 其他有足以損害本所權益之行為或事實者。
九、 收費規則
1. 本所研究同仁(含專兼任、退休人員)基於研究、教育、宣傳與出版等目的非商業性之使用,得不收取費用。
2. 本所、本院基於研究、教育、宣傳與出版等目的之使用,得不收取費用。
3. 藏品及田野影音像之來源部落個人或團體、採集者、捐贈者,對該數位圖像影音資料之使用,本所視申請用途,得不收取費用。
4. 國內外博物館、相關文化單位若與本所合、協辦研究、展示、推廣活動與出版之使用,經雙方協議,得不收取費用。
5. 新聞媒體於公益用途之報導,得不收取費用。
6. 其他規定及涉及商業目的之申請案授權費用如下:(幣別:新台幣)

 

(1)申請使用性質歸屬與提供之數位資料檔案規格,本所保留最終決定權。
(2)數位資料原則上以光碟片提供。
(3)匯款資訊於審核同意後提供申請者,收到匯款後,本所將開立收據作為繳費憑證。費用繳納後,恕不退還。
可能涉及商業使用之授權案a:數位圖像資料
申請用途收費標準
教科書製作商為製作一般中、小學教科用書目的之使用免費
商業公司或其他團體因承包政府機關計畫而為之研究、出版用途每張300元
個人或商業公司或其他團體為研究、出版用途每張300元
非以主要呈現本所藏品,而為背景、佈景、配樂等用途每張600元
b:數位影音資料
紀錄片工作者可提申請案,由管理者視個案討論收費及授權事宜。 一般經審查通過之數位影音片段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每一部影片或每一集節目依照下列標準計算收費。每10秒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10秒鐘以10秒鐘計算。)
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 衛星頻道或發行公益性每10秒鐘1000元
商業性每10秒鐘2000元
其他不在上述所列之用途由管理者視個案另議

 

十、本規定經博物館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送數位典藏委員會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