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杜賣盡根園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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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典編號: LB03_0008507
原件編號: ET1753
契字名稱: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
中曆: 明治34年(1901)
西曆: 1901
舊地名: 文山堡安坑庄土名石頭厝、興直堡頭前庄、大加蚋堡艋舺廈新街
今地名: 台北縣新店市、台北縣新莊市、台北市萬華區
立契人: 陳光欽
類別: 0202-土地(執照、歸管分管、丈單、典胎、杜賣、找洗、佃批、墾約、契尾)
版本: 1
備註:
(2)張 手寫樣式 章9枚:「陳存居」、「楊文桂」、「陳欽」、「永福」、「明治三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臺北地方法院」 下騎縫章,共1枚 其他:附明治35年契尾1張
內容: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陳光欽于光緒貳拾壹年自買陳謙記即陳聖姪旱園并古木壹所址在文山堡安坑庄坐落土名石頭厝 後東南畔東至大溪水界西至小溪大圳岸崁界南至小溪溝及崁界北至大溪水界四至界址明白前經丈明下則園五分九厘貳 毫今當臨時土地調查局丈明下則畑壹百拾號起至壹百貳拾號止計拾壹號又下則畑六甲壹厘六毫壹絲年納地租金貳圓貳拾五 錢六厘因李孫蒲向地方法院告陳盛、光欽理由不法買賣取銷于明治卅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正本三二、五五七號將此園判斷作三分 之二李孫蒲共有應得餘三分之壹陳光欽共有應得今陳光欽甘愿遵地方法院判決欽所有應得旱園之業及前備工本之項代李 孫蒲開耕成園今將工本在內連園價一齊出賣於人時托公証楊文桂和解宛勸李孫蒲出首承買並工本在內三面議定龍銀五百貳拾 大元正其銀日交公証楊文桂經手仝付欽親收足訖其園價並工本一齊清楚自始至終永無膠葛時仝公証將此旱園並古木等件應 得及李孫蒲自有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交付買主李孫蒲前去一概永遠掌管贌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 日後欽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是欽自置之額與親疏人等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欽出首一力抵當不干 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園契及遵斷繳還園契字壹紙又添園圖式壹紙承 買陳聖契壹紙又契尾壹紙丈單壹紙又繳廖仁記墾約字壹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照 即日欽仝公証人親收過契字內來龍銀五百貳拾大元正足訖再照 明治參拾四年拾月拾八日 確定附第五百九拾貳號 代書人陳存居 公証人楊文桂 明治三十四年拾月拾八日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興直堡頭前庄廿七番戶陳光欽 批明明治三十四年拾月十八日立杜賣契字內其畑按作三分內二分實是李孫蒲自己之業其餘一分乃陳光欽之業至明治三十 四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地方土地調查委員會查定該畑盡屬陳光欽己業因調查委員會查定錯誤而陳光欽今已甘愿將 文山堡安坑庄土名石頭厝後東南畔東至大溪水界西至小溪大圳岸崁界南至小溪溝及崁界北至大溪水界內契賣一分應添 二分合共出賣三分下則畑六甲一厘六毫一絲謄本百拾號起至百貳拾號止該佃全段連西界之壙地一概出賣與李孫蒲承買永 遠掌管其業價載在契內欽親收足訖保此畑係自置與別房無干批明再照 一批明契內第三行又字一字抽起不用再照 代書人陳存居 立杜賣字人陳光欽 契尾 大日本帝國政府 契尾番號 第貳貳號 契約年月日 明治三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種目 賣買 買受人質入人住所氏名 大加蚋堡艋舺夏新街三十七番戶李孫蒲 賣渡人質取人住所氏名 興直堡頭前庄二十七番戶陳光欽 事項 位置 文山堡安坑庄土名石頭厝一一○、一一一、一一二、一一三、一一四、一一五、一一六、一一七、一一八、一一九、一二○樓 目的物 畑六甲零分壹厘六毫壹系 金額 金五百貳拾圓 稅金 金拾五圓六拾錢 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規則ニ由リ 此契尾ヲ授與ス 明治三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譯文 右遵照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 契尾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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