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杜賣店屋收定頭字
- 圖書館古文契書資訊
數典編號: LB03_0008428
原件編號: ET1674
契字名稱: 立杜賣店屋收定頭字
中曆: 咸豐7年(1857)
西曆: 1857
舊地名: 大加蚋保艋舺新街
今地名: 台北市萬華區
立契人: 高老田、高標求、高壽椿、高標銳、高天因、高燦英、高八趂、高堅心
類別: 0202-土地(執照、歸管分管、丈單、典胎、杜賣、找洗、佃批、墾約、契尾)
版本: 1
備註:
(1)張 手寫樣式 章1枚;畫押10枚 其他:與ET1670相關
內容:
立杜賣店屋收定頭字人五股公號文記首事高標求、老田、壽椿等七股公號協成首事高標銳、天因、燦英、八趂、堅心等緣於乾隆年間祖父合本經商有建 公號高德興明買過大加蚋保艋新街瓦店壹座參落連過水坐東向西其四至俱載大契字內明白前於道光廿十五年五股文記族長高 維熊等七股協成族長高敦裕等出首招出李勝發號租稅營商時維熊、敦裕等公收過李勝發來無利磧地佛銀壹佰元又無借過佛銀貳 佰壹拾元約全年利息加貳行該店稅全年捌拾四元除還利銀并代修理店以外餘項聽其支回公用立借有字據迨至道光貳拾九年因公 事急用該房親人等公議又囑該族長孝田、青黎、敦裕、嘉獻等向勝發再借出佛銀貳佰貳拾貳元并前借出貳佰壹拾元共借出母銀肆佰參拾貳 元利息依前伸算約對店稅扣抵除外多寡照數相坐再換立有借字據多年照約認稅勝發居住抵利無異後因人眾不一未能週知 壽椿復誤聽終言藉端滋事於咸豐伍年間構訟公庭實屬非理茲五股、七股首事人等會同會議問心不過以此事經總局諸伸公評 深知原委爰呈總局諸伸斷定勸令李勝發承坐此店永遠息訟幸勝發曲從即日在總局公議依時估值價銀壹仟大元俱各兩 愿即日仝局中先過定頭佛銀壹拾陸大元餘約至四月交契立字後再號找清不得違約如有違約五股、七股首事人等愿甘認咎永 遠不敢與勝發計較店屋至公庭一切諸費高椿等與勝發對半支理此係兩愿從今以後再無翻異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店 瓦定頭定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仝總局中收過定頭字內佛銀壹拾陸大元足訖再照 自筆高八趂 為中人潘世泉 總局為中人黃進清、李清琳 咸豐柒年三月 日立杜賣店屋收定頭字人高標銳、孝田、標求、壽椿、八趂、天因、燦英、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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