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股約字
- 圖書館古文契書資訊
數典編號: LB03_0008164
原件編號: ET1410
契字名稱: 立合股約字
中曆: 民國32年(1943)
西曆: 1943
舊地名: 不詳
今地名: 福建省
立契人: 陳藹為、陳兆鎬
類別: 0203-商事金融(帳單、帳簿、收銀字、會費、房租、完單)
版本: 1
備註:
(1)張 手寫樣式 章3枚:「陳藹如章」、「陳兆鎬章」、「楊林銘印」;畫押2枚 右騎縫章,共4枚 右款縫
內容:
立合股約字人石碼代表陳藹為、涵江五座代表陳兆鎬等緣彼此意氣相孚 合力組織創設建臺商號經營雜貨進出口生理資本固 定為法幣貳拾萬元分為拾股每股貳萬元陳藹為認五股 應拾萬元陳兆鎬認五股應拾萬元將來榮枯得失按股應 坐各無異說吾人既屬同志維願群策力發揚廣大開無 窮之利源樹永久之鴻基市望一心一德向前途邁進當效陶朱 致富之風管鮑分壹之義是所厚望也爰立合同股約一式二紙 各執壹紙存照 附列規則為左 一 本公司營業地點分設石碼涵江兩處碼方由陳藹為負責涵方 由陳兆鎬負責辦理本公司一切業務 二 本公司鑒於直接稅方面是否用行商或住商登記得視各方 情形斟酌辦理 三 本公司為因擴充業務必須照時墊款此質利息每千元每天陸 角計算長願此另商之 四 本公司營業情形應於二個月累結一次每逢農曆年終結算 得有盈餘淨利應提出百分之壹拾充作酬勞費涵方及碼 方為應質本 五 本公司所有資金壹貳拾萬元涵方碼方應存壹拾萬元為遇必 要時雙方得互相調用之 六 凡遇採辦貨物時應互相用電報通知以明責任而免混淆 七 本股約為有未盡事宣得隨時酌議增刪之 八 本股約自簽字日起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卅二年一月一日立合股約字人石碼代表陳藹為、涵江五豐代表陳兆鎬 書約人楊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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