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戶吳永龍買吳火生田園壹處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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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典編號: LB03_0009823
原件編號: ET5088-2
契字名稱: 業戶吳永龍買吳火生田園壹處契尾
中曆: 光緒5年(1879)
西曆: 1879
舊地名: 打那扒
今地名: 苗栗縣後龍鎮中和里
立契人: 吳永龍
類別: 05-其他
版本: 1
社名: 後壠南社
備註:
(1)張 印刷樣式 章4枚:漢文部分為「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漢文部分為「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 右騎縫章,共3枚;左騎縫章,共1枚 右款縫
內容: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 旨議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 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 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并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 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氏給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上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 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于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 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于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于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 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徑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聯三串票 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起今稅契雜項契 尾與照根并送查發是雜項更嚴于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櫊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 之索求甚至夤緣為奸勒驗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于前將來視 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子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 府州查發并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徑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于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 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若 于後半幅于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 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自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司備查各契尾應行停 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于民無累于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 俞允俟 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預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業戶吳永龍買吳火生田園壹處坐落打那扒用價銀參百陸拾捌兩肆錢陸分正納稅銀壹拾壹兩零伍分參厘捌毛正 布字肆百柒拾號右給新竹縣業戶吳永龍准此 光緒五年拾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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