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立分管約字
- 圖書館古文契書資訊
數典編號: LB03_0006905
原件編號: ET0151
契字名稱: 合立分管約字
中曆: 明治37年(1904)
西曆: 1904
舊地名: 瀘尾新店街八番戶
今地名: 台北縣淡水鎮
立契人: 林有本、林百鍊
類別: 0202-土地(執照、歸管分管、丈單、典胎、杜賣、找洗、佃批、墾約、契尾)
版本: 1
備註:
( 1 )張 手寫樣式 章28枚:「金同」、「周連登」、「吳炳南」、「周天乞」、「洪成枝」、「林沁秋」、「卿雲」、「林有本」、「林百鍊」 左款縫
內容:
合立分管約字人叔林有本、姪林百鍊緣我叔姪因家業未分致訟公庭茲二比爰托公親調處本愿分出承父遺下明典江郭氏菊觀瓦屋壹棟 址在沪尾新店街八番戶并繳契券全宗又愿分出水田年收實額小租谷貳百參拾石即將承父明買林恒茂芝蘭貳堡嗄嘮別中庄水田壹 所分兩佃耕作壹現贌佃人陳秋良嫂年收小租谷六拾貳石正又四成大租谷參石參斗正帶無利磧地佛銀捌拾參員壹現贌佃人 陳粘枝年收小租谷七拾貳石參斗貳升正又四成大租谷參石參斗正帶無利磧地佛銀捌拾四員正又承買許清龍等芝蘭 二堡嗄嘮別庄水田壹所現贌佃人陳馬賀年收小租谷七拾五石四斗正又四成大租谷壹石貳斗正帶無利磧地佛銀壹 百員以上計共小租谷貳百零九石七升正外尚欠貳拾石零參斗公議依時估值田租價龍銀六百七拾七員正連上所載愿 (一字除去)分出承典瓦屋壹棟概交付鍊自己掌管本當連署贈與稟換鍊相續名義其餘另有田屋物業皆歸本之額掌 管以及所欠人被欠銀項數項均歸本自己支理不干鍊之事此係兩相愿從業分各管不得翻異再傷叔姪之情從茲 恢宏駿業逐立鴻圖可為預卜焉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仝立分管約字壹樣貳紙各執壹紙永遠為照 一批明有本與萬得並與他人訴訟勝敗諸費皆有本自己擔當永不干百鍊之事聲明再照 一批明字內載明有本應貼出田租價龍銀六百七拾七員約限五月間有本當如額交百鍊收入不得逾期短少聲明再照 一批明字內載明有本愿分出承買林恆茂、許青龍嗄嘮別水田之契券因有本前向林天來質借銀項約限五月間本當自備銀項贖 回契券壹併交百鍊收掌今本時應分承買過林江生契券壹宗又陳協源契券壹宗又劉福等契券壹宗又林成記契 券壹宗又寶興契卷壹宗計五宗付鍊收執俟五月間贖回天來契券與鍊兩相交換倘若限期以滿未得贖回交換本愿將契 (註明二字加入)內田業對出佃人聽鍊收抵租谷足數不得異言聲明再照 一批明鍊前向洪石頭借出龍銀壹百員對佃人洪其茲公親明議此項鍊自己擔當不干本之事聲明照 (四字除去、一字添入)一批明訴訟諸費各自擔當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辦業鍊之紹介費本應支出聲明再照 (二字加入)一批明鍊該抵憑契卷其租谷長短應當相坐不得異言再照 一批明有本愿再備出龍銀五百員限壹個月付鍊收入以開費用聲明再照 一批明新店街所典江郭氏菊觀瓦屋及日後有找洗鍊當自己支理之額不干本之事聲明再照 一批明字內分管與鍊田業二所所帶無利磧地銀項鍊自己支理聲明再照 一批明本自己應管田屋鍊亦當隨連署稟換本名義又聲明照 一批明先父與伯父所分鬮書議交本收存要用之日自當取出觀看看後仍交本收存照 代筆人林金同 在場知見人胞嫂陳氏緣凉 在場知見人母舅白漢、周連登 公親人周金龍、吳炳南、周天乞、洪成枝 族親人林沁秋、林卿雲 在場知見人母舅張旺 明治參拾七年壹月廿八日即舊歷癸卯年拾貳月十二日 仝立分管約字人林有本、林百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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