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立杜賣盡根田園竹圍厝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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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典編號: LB03_0008379
原件編號: ET1625
契字名稱: 仝立杜賣盡根田園竹圍厝宅字
中曆: 明治33年(1900)
西曆: 1900
舊地名: 海山堡潭底庄土名艋舺路頭風櫃店對面大竹圍外
今地名: 台北市萬華區
立契人: 王純卿=王天錫、王人揚
類別: 0202-土地(執照、歸管分管、丈單、典胎、杜賣、找洗、佃批、墾約、契尾)
版本: 1
備註:
(2)張 手寫樣式 章4枚;畫押3枚 其他:附明治33年契尾1張
內容:
仝立杜賣盡根田園竹圍厝宅字人王純卿即天錫仝姪人揚等有承祖父用王復益號明買王滄海田業址在海山堡潭底庄土名艋舺路頭風櫃店對 面大竹圍外左畔水田右畔水田大小共肆段毗連壹處坵數不計左畔水田貳段東至張家大圳及林家田界西至王則泉田界南至張厝圳及王則泉田界北 至高家林家王家及陳萬源竹圍外田界右畔水田壹段東至王則泉田界西至溝南至溝北至牛路界又帶大竹圍外東北畔自己竹圍內古木田藔厝地 壹所蓋瓦茅屋牛椆更藔間數不計並稻埕菜園水井廁池各等項在內東至王則泉鬮分田界西至大竹圍外牛路直透陳萬源竹圍腳牛路界 南至菜園中央橫路界北至陳萬源竹圍外牛路界又帶大竹圍外西畔水頭秧田壹段又內帶大竹圍外厝門口稻程新開水田壹段所有四至界址俱載上手買契 內明白經前憲清丈中則田陸甲玖分陸厘玖毫伍絲貳忽年納王家六成大租粟貳拾石壹斗陸升又分配兩陂圳水參分貳厘年配納石籃陂水租粟陸石又配納樹頭 陂水租粟壹拾石肆斗該田帶食兩陂水份圳路由王則泉鬮分田中引水到田通流灌溉充足以上田園竹圍厝宅各等項作為母親養贍及年節忌辰祭祀之費 並每年付長房往內地修理墳塋之費因母親仙逝乏銀費用伯姪議將該田全額出借數千員作為出殯之費延今各房相議將以上列明田園竹圍厝 宅各界內等項為養贍為祭祀為內地修理墳塋物業概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李志清出首承買仝中三面議定時估值杜 賣盡根田價龍銀伍千貳百伍拾大圓正其銀即日仝中交純等收訖其田園竹圍古木田藔厝宅牛稠更藔稻埕菜園水井廁池圳路水份一切物業等項 踏明原各四界內交付李志清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田業係純等長房承 祖父遺下明買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地租大租水租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純等出首抵當不干 買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園厝宅字壹紙丈單壹紙並繳王滄海前典字壹紙後明買王滄海盡根契壹紙 歸就印契連司單壹紙王盛元賣契壹紙佃批壹紙上手鬮書壹紙王元春、脫鬮分合同壹紙林有記契壹紙計拾紙付執為照 即日仝中收過字內杜賣盡根田園竹圍厝宅價龍銀伍千貳百伍拾大圓正足訖此照 批明天錫等應得鬮分水田及王則泉等應得鬮分水田合食石籃陂樹頭陂兩陂圳水陸分肆厘原公議水份應作對半灌溉到田就與水頭訂汴天錫等田食水參分貳厘則泉田食水參分貳厘毋得滋端再照 批明原王元春即今王則泉承管水田參坵在大竹圍厝門口而海等承租鬮分契內即今王天錫承管水田五小坵菜園壹坵填成埕田壹坵在王元春即今王則泉田藔口經前年踏明對換俾免畜踐禾稻之端再照 批明上手劉秀金子劉抱賣契壹紙原係元春鬮分即今王則泉收執再照 批明如有隱匿餘字作為廢紙日後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代筆人王國 為証人吳士港 在場人次男端甫 明治三十三年月 日仝立杜賣盡根田園竹圍厝宅字人王純卿即天錫姪人揚 契尾 大日本帝國政府 契尾番號海第四七號 契約年月日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 種目 買受 買受人質入人住所氏名 大加蚋堡艋舺廈新街李志清 賣渡人質取人住所氏名 大加蚋堡艋舺後街王紙卿 事項 位置 海山堡潭底庄丈報田、 赤字第六至一六、一至六 目的物 中則田六甲九分六厘九毛五系 金額 五千貳百五拾圓 稅金 百五拾七圓五拾錢 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規則ニ由リ 此契尾授ヲ與ス 明治三十三年十月廿三日臺北縣 譯文 右遵照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 契尾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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