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契書
新港社番差加
督仔
立借銀字新港社番差加
督仔今因乏銀付用托承祖、杜賜向後壠街鑾德號借出佛面銀貳拾壹大員正面約至拾八 年六月貼利谷參斗六升行共利谷柒石伍斗六升正銀即日仝中親收足訖預將應得朱德沛賴夢連二佃大 租谷貳拾捌石肆斗貳升割付銀主收執至期向佃親收除還利谷外餘剩之谷依時結價抵還母銀倘有長短自 當相找清明不敢拖延久緩亦無重單等情此係當面言定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併帶完單貳紙 付執為照 作中場見承祖、杜賜 代書人仁政 嘉慶拾柒年九月 日立借銀字新港社番差
業戶陳榮漢等買陳士檜等田園一段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 旨議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 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 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並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 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氏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上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 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于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 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于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于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 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徑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聯三串票 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並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易起今稅契雜項契尾 與照根并送查發是雜項更嚴于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 且夤緣為奸掯勒驗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于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 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子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并知 府直隸州照州縣例徑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于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 請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若于後半幅于空白處 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 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司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 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于民無累于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 俞允俟 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預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業戶陳榮漢、黃陶、余靜買陳士檜等田園一段坐落二張犁厝後用價銀貳百參拾參兩陸錢納稅銀柒兩零捌厘 布字伍千壹百肆拾捌號右給淡防廳業戶余陳榮漢、黃陶、余靜准此 乾隆肆拾年拾月 日
業主権保存登記申請書
業主権保存登記申請書 土地表示:末尾記載ノ通 登記ノ目的:業主権保存登記 課稅標準:價格金八拾四圓拾錢 登記稅:金貳拾六錢 申請條項: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第五條不動產登記法第百五條第壹號 添付書類:土地臺帳謄本 貳 通申請書副本 委任狀壹通 右登記申請候也 明治參拾九年參月參日 苗栗廳苗栗三堡鐵砧山腳庄第參百拾七番地 業主許其琛 同廳同堡同庄同番地 右代理人許天催 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大甲登記所 御中 土地表示 苗栗廳苗栗三堡北汕庄第壹百六拾九番 一 田貳厘九毫五絲 價格金五圓九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壹百七拾番 一 田參分九厘壹毫 價格金七拾八圓貳拾錢 壹七○番地域變現甲數 四分壹厘壹毫五絲地租金貳參○○ 表格部分: 土地ノ番號:壹六九;登記番號:貳五;順位番號:壹 土地ノ番號:壹七○;登記番號:貳六;順位番號:壹 申請書受附ノ年月日:明治參拾九年參月參日 受附番號:第六五號 右明治參拾九年參月參日登記濟
苗栗三堡馬鳴埔庄楊九立杜賣盡根土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土地契字人苗栗三堡馬鳴埔庄參百參拾四番地楊九今因 乏銀別用愿將同堡鐵砧山腳庄第貳百八拾壹番田壹分七厘八毫五絲 出賣盡根託中引就與同堡鐵砧山腳庄參百拾七番地許其琛出首 承買盡根即日仝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價銀八拾五圓即日 仝中親收足訖隨將此土地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遠為業自此一 賣終休界內寸土無留日後九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土 地係九明買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 有此情九自應出首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 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土地契字壹紙并帶上手契貳紙計共參紙 付執為照 即日仝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土地契字內價銀八拾五圓正足訖再照 代筆人陳番 為中人顏老趖 明治參拾九年拾月 七日立杜賣盡根土地契字人楊九 表格部分: 土地ノ番號:貳八壹;登記番號:貳九;順位番號:貳 申請書受附ノ年月日:明治參拾九年拾月八日 受附番號:第六七○號 右明治參拾九年拾月九日登記濟
苗栗一堡福基庄江德興等立杜賣盡根田業屋宇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業屋宇地基契字人苗栗一堡福基庄江德興江永興等有自置田業屋宇地基等處 坐落土名苗栗三堡六份庄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經政府調定第四七九番田貳分四厘壹毫第 二○○番田壹甲六分八厘七毫五絲第四六八番田七分七厘壹毫五絲第一九九番田壹甲零八厘九毫五絲第 四六九番建物敷地九厘四毫第一九八番建物敷地六厘壹毫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地番以及六份 庄圖面明白內帶茅屋貳座并門窗戶扇風圍竹木等項其田原帶興豐疇圳水通流灌溉充足 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業盡行出賣與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于苗栗 三堡日南庄郭騰蛟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壹千參百貳拾圓即日仝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清白 隨將此田業仝中踏明界址交付與郭騰蛟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界內一賣千休割藤永斷 此田業係是德興永興自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相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不明為礙如有 不明係賣主出首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日後德興永興兄弟而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亦不敢異言 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業屋宇地基契字壹紙并帶四六成圳約字 參紙印契六紙白契丈單番契合約歸管字共壹拾參紙合計貳拾貳紙付執存照 批明仝中親手收過杜賣田屋宇地基契字內價銀壹仟參百貳拾圓正足訖又照 依口代筆人江木全 為中人、詹阿貢、詹其足、陳吉興 知見人江合全 在場人江石梅、古江漢 明治參拾九年貳月拾日 立杜賣盡根田業屋宇地基契字人江德興、江永興 表格部分: 土地ノ番號:貳○○;登記番號:四七;順位番號:貳 土地ノ番號:壹九九;登記番號:四八;順位番號:貳 土地ノ番號:四六八;登記番號:四九;順位番號:貳 土地ノ番號:四七九;登記番號:五○;順位番號:貳 土地ノ番號:壹九八;登記番號:五壹;順位番號:貳 土地ノ番號:四六九;登記番號:五貳;順位番號:貳 申請書受附ノ年月日:明治參拾九年七月參日 受附番號:第四七參號 右明治參拾九年七月參日登記濟
業主権保存登記申請書
業主権保存登記申請書 土地表示:末尾記載ノ通 登記ノ目的:業主権保存登記 課稅標準:價格金四百四拾九圓八拾錢 登記稅:金壹圓參拾五錢 申請條項: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第五條不動產登記法第百五條第壹號 添付書類:土地臺帳謄本 拾 通申請書副本 委任狀壹通 右登記申請候也 明治參拾九年參月參日 苗栗廳苗栗三堡鐵砧山腳庄第參百拾七番地 業主許其琛 同廳同堡同庄同番地 右代理人許天催 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大甲登記所 御中 土地表示 苗栗廳苗栗三堡馬鳴埔庄第九拾九番 一 畑五分壹厘壹毫 價格金參拾圓七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壹百七番 一 原野壹分貳厘七毫 價格金壹圓參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壹百參拾八番 一 田八分五厘七毫五絲 價格金貳百拾四圓四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參百五拾六番 一 畑八分六厘七毫五絲 價格金四拾參圓四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四百參拾參番 一 畑壹甲參分八厘六毫 價格金八拾參圓貳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四百四拾壹番 一 畑七厘貳毫五絲 價格金參圓六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四百四拾四番 一 畑五分貳厘八毫 價格金貳拾六圓四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四百五拾六番 一 原野壹分七厘貳毫五絲 價格金壹圓七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四百五拾八番 一 原野壹甲貳分參厘壹毫 價格金拾貳圓參拾錢 同 廳同 堡同 庄第四百九拾八番 一 田壹分九毫五絲 價格金參拾貳圓八拾錢
新竹廳新竹街鄭邦彥立杜賣盡根荒埔契字
立杜賣盡根荒埔契字人新竹廳新竹街土名北門外第貳百六拾七番地鄭邦彥有承先祖父遺下鬮書內應得埔園壹所 計貳段坐落苗栗一堡後壠庄土名田心仔北勢溪南頂埒荒埔壹段東透西拾五丈六尺南透北拾壹丈壹尺其界東至葉家 畑為界西南俱至路為界北至自己畑岸為界又仝庄下埒荒埔壹段東透西拾五丈五尺南透北壹百貳拾丈其界東至 鄭鍾兩家畑直透為界西至林家畑直透為界南至塚山為界北至岸為界計貳段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愿將 此荒埔貳段欲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得後壠庄土名田心仔吳明仔、吳六、吳水仔、吳慶仔兄弟四人 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杜賣荒埔價金貳百七拾五圓正其銀即日仝中親收足訖隨將此荒埔貳段照界踏明 交付買主吳明仔、吳六、吳水仔、吳慶仔兄弟四人前去掌管開墾成業出贌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葛籐永斷日後 邦彥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覬覦滋事保此荒埔係是邦彥承先祖父遺下鬮書內應得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 中間並無債貨估折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等情邦彥出首一力抵當支理清楚 不干承買人之事此係仁義交關兩相喜悅各無迫勒永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荒埔契字壹 紙並帶贖回字壹紙合共貳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仝中親收來盡根契字內賣價金貳百七拾五圓正足訖照 再批明此業鬮書字據前典過杜春主、進丁帶交杜春主、進丁收存不幸於明治三十二年壹月廾三日杜春主、進丁被盜搶劫放火燒滅無存無可繳帶倘有隱 匿鬮書字據日後取出作為廢紙不得準用聲明存照 為中並代書人杜安敦 在場見族叔鄭才 明治四拾年歲次丙午壹月 日立杜賣盡根荒埔契字人鄭邦彥
大甲街林天恩等立杜賣盡根土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土地契字人大甲街貳百九拾貳番地林天恩、天佑有土地址在 馬鳴埔庄參四七番畑壹甲五分五厘七毫五絲參五參番畑壹甲貳分貳 厘四毫參九○番畑壹甲七厘八毫五絲四○貳番畑壹甲壹分參厘八毫 五絲四○五番畑四甲壹分五厘四毫五絲四壹四番畑九分四厘四毫五絲 四壹七番畑壹甲四分八厘貳毫五絲四貳參番畑貳分壹厘四毫四貳四番 畑拾甲八分六厘五絲以上計九筆俱各栽種樹木在內今因乏項別用 愿將此土地及樹木出賣盡根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 與鐵砧山腳庄參百拾七番地許其琛出首承買盡根仝中議定時杜 賣盡根價金壹千四百八拾圓正即日仝中親收足訖隨將此土地照地 圖界址并樹木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遠為業自此一賣終休界內 寸土無留日後天恩、天佑及子孫人等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土地自賣以前之 關係倘有來歷不明係賣主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 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土地契字壹紙 付執為照 右杜賣盡根土地契字內金壹千四百八拾圓即日仝中親收候也 代筆兼為中人林其藻 為中人賴水宜 明治三十九年拾貳月十七日立杜賣盡根土地契字人林天恩、天佑 表格部分: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參四七;登記番號:壹壹○;順位番號:貳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參五參;登記番號:壹壹壹;順位番號:貳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參九○;登記番號:壹○九;順位番號:貳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四○貳;登記番號:壹○八;順位番號:貳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四○五;登記番號:壹○七;順位番號:貳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四壹四;登記番號:壹○六;順位番號:貳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四壹七;登記番號:壹○五;順位番號:貳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四貳參;登記番號:壹○四;順位番號:貳 街庄名又ハ土名:馬鳴埔庄;土地番號:四貳四;登記番號:壹○三;順位番號:貳 申請書受附年月日:明治四拾年壹月貳拾參日 受附番號:第六拾七號 右明治四拾年壹月貳拾參日登記濟